外部董事制度自引入國內以來,在央企當中不斷推廣適用。本文立足于外部董事制度的起源及相關制度對比,通過外部董事制度的特有功能以及運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項進行分析,進而提出促進外部董事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外部董事的概念和發(fā)展沿革
所謂外部董事是指由股東會聘任,但非公司職員,在公司除董事外,不承擔其他職務,不負擔執(zhí)行層工作、不參與公司具體生產經營活動的董事。外部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國公司管理制度。美國公司治理結構中,只有董事會,沒有監(jiān)事會。董事會既要承擔決策職能,又要對執(zhí)行層進行監(jiān)督。為防止公司被內部董事和高管等控制,損害股東利益,外部董事制度應運而生。我國外部董事制度起步于2004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選擇了7家央企作為第一批試點單位。此后十余年間,已有石油、鋼鐵、電力、通信、運輸、軍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