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某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工程管理處處長。宋某,某私營設計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0年至2020年,梁某接受宋某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宋某在承攬設計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備案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使其獲得巨額收益。2010年底,梁某向宋某提出放貸收息要求。宋某的設計公司當時經(jīng)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在沒有實際借款需求的情況下,為了感謝梁某的幫助、維護與梁某的關系,答應了梁某放貸要求,承諾保障本金安全并按月利率不低于2%的標準支付利息。雙方未簽訂書面借款協(xié)議。2011年至2012年期間,梁某分四次將86萬元“借款”匯入宋某銀行賬戶,宋某收到后將大部分款項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和購買短期銀行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低于10%)。2011年至2021年期間,宋某安排公司員工按月支付梁某“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