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根據2005年7月1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