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令第368號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一條修改為:"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yōu)先權日(本章簡稱"優(yōu)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下列手續(xù):
(一)提交其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聲明中應當寫明國際申請?zhí)?,并以中文寫明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fā)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國際局的記錄一致;
(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和公布印刷費;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提交原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