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公布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活動的管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一)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托,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二)舉辦有關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
(三)在報刊上發(fā)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文章、評論、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