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1〕122號公布)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
據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報告,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過程中,因法院保管不善,汽車的部分零件丟失,合議庭成員擅自以5000余元的價格將價值3。8萬元的北京吉普車(212)出賣,扣押的羊毛(計12876公斤,價值251082元)也被保管單位轉賣,致使第二審結案后無法執(zhí)行。我們還發(fā)現,有的法院以財產保全壓當事人接受調解,有的法院在沒有申請人的申請和擔保的情況下采取保全措施又不慎重,給當事人甚至案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為避免類似事件的發(fā)生,望各級人民法院經濟庭注意以下事項:
一、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慎重行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保全條件和保全范圍。沒有使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