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政府投資建設行為,促進科學決策與廉政建設,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qū)各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