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公布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修訂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監(jiān)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y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項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應當計入的其他費用。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