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享有的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裁量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各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