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公布2020-03-01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zhuǎn)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jù)服務數(shù)量和質(zhì)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yōu)、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性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指導和監(jiān)督各地區(qū)、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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