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證監(jiān)會令第160號公布??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防范和打擊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違法行為,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七十條,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
第三條??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
第四條?對合約或合約標的物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的,構成操縱。
第五條??在臨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當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