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以下統(tǒng)稱電子形式),視為書面形式。
第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