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根據(jù)2002年10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07年7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jù)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一)大城市行政區(qū)劃所管轄的區(qū)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區(qū);
(二)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zhèn));
(三)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