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579號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無線電管制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qū)域內,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fā)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第三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fā)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