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8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2號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fā)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yè),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shù)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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