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根據(jù)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fā)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lián) ……